時間:2021-07-09 09:27
來源:中國政府網
(三)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
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
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guī)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四)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tǒng)一執(zhí)行價、參考價;
2.規(guī)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
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xù)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第四章 例外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
(三)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公共衛(wèi)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第十八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政策措施是否適用例外規(guī)定。認為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應當對符合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和條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zhí)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五章 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條 政策制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yè)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有關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或者對公平競爭審查有關工作進行評估。
各級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總體實施情況開展評估。
第二十一條 政策制定機關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以下階段和環(huán)節(jié),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評估方式進行:
(一)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
(三)對適用例外規(guī)定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逐年評估;
(四)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二條 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政策制定機關擬適用例外規(guī)定的;
(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評估結果作為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評價制度實施成效、制定工作推進方案的重要參考。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第三方評估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估情況。最終做出的審查結論與第三方評估結果不一致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評估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政策制定機關依法依規(guī)做好第三方評估經費保障。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反映或者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的,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法調查。
第二十六條 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及時補做審查。發(fā)現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停止執(zhí)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停止執(zhí)行或者調整相關政策措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經核實認定政策制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時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給予處分。本級及以上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整改建議;整改情況要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相關處理決定和建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措施抽查,檢查有關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審查程序、審查流程是否規(guī)范、審查結論是否準確等。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fā)的行業(yè)和地區(qū),進行重點抽查。抽查結果及時反饋被抽查單位,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抽查發(fā)現的排除、限制競爭問題,被抽查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本地區(qū)政策措施抽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考核制度,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推進不力的進行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在遵循《意見》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區(qū)、本行業(yè)實際情況,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辦法和具體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fā)改價監(jiān)〔2017〕1849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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