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3-21 09:55
來源: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近日,為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制定發(fā)布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將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也是建設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必然要求。2024年6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令第783號),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為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制定發(fā)布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將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共五章48條,主要包含四方面內容:(一)明確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二)細化審查標準;(三)健全審查機制;(四)強化監(jiān)督保障。其中,第九至二十三條內容將《條例》規(guī)定的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為66項具體情形,明確紅線底線。第十條涉及了4項特許經營相關內容:
第十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違法設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內容:
(一)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jù)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以特許經營名義增設行政許可事項;
(二)未通過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政府特許經營者;
(三)違法約定或者未經法定程序變更特許經營期限;
(四)其他違法設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內容。
原文如下: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
(2025年2月28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99號公布 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起草單位)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前款所稱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監(jiān)管執(zhí)法等方面涉及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
前款所稱具體政策措施,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標準、技術規(guī)范、與經營者簽訂的行政協(xié)議以及備忘錄等。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推動解決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擬由國務院出臺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三)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機制,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四)承擔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情況評估工作;
(五)指導、督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并接受上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責任,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明確承擔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機構,加強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建設,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
第六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業(yè)務培訓指導和普法宣傳,推動提高公平競爭審查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公平競爭審查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和開發(fā)利用等相關工作,加強公平競爭審查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等考核評價過程中,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的考核評價,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全面落實。
第二章 審查標準
第一節(jié) 關于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審查標準
第九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審批程序的內容:
(一)在全國統(tǒng)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違規(guī)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二)在全國統(tǒng)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違規(guī)設立準入許可,或者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guī)劃、認證等方式,要求經營主體經申請獲批后方可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違法增加市場準入審批環(huán)節(jié)和程序,或者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備案程序;
(四)違規(guī)增設市場禁入措施,或者限制經營主體資質、所有制形式、股權比例、經營范圍、經營業(yè)態(tài)、商業(yè)模式等方面的市場準入許可管理措施;
(五)違規(guī)采取臨時性市場準入管理措施;
(六)其他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的內容。
第十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違法設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內容:
(一)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jù)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以特許經營名義增設行政許可事項;
(二)未通過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政府特許經營者;
(三)違法約定或者未經法定程序變更特許經營期限;
(四)其他違法設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許經營權的內容。
第十一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tǒng)稱商品)的內容:
(一)以明確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二)通過限定經營者所有制形式、注冊地、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三)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四)通過實施獎勵性或者懲罰性措施,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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