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09:49
來源:臨沂市人民政府
(三)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jiān)測數(shù)據(jù)或者干擾監(jiān)測活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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