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發(fā)布《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059—2018)
標準類型 | 地方標準,國內(nèi),控制與排放標準 | 實施日期 | |
發(fā)文單位 | 天津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 ||
標準號 | |||
關鍵詞 | 惡臭污染物 惡臭排放標準 天津 | ||
摘要 | 日前,天津印發(fā)《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 059—2018)。這是該標準在使用23年后的首次修訂。這次修訂在保留原標準6個控制項目基礎上,增加了11項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同時收嚴了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標準還增加了對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排放管理要求,明確了應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系統(tǒng)和污染防治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并保存相關記錄。標準將于2019年1月1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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