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世界報》10月28日報道,理論界多名杰出的經濟學家近期提出應在全球盡快建立統(tǒng)一的碳交易價格,確定人均可排放溫室氣體數量,保障每個人享有平等的碳排放權利。但上述三個觀點看似合理,實際荒謬,在即將召開的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也難以達成共識。
報道稱,建立全球統(tǒng)一的碳交易價格的理論基礎是經濟激勵的有效性。為了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就要充分考慮每個個體的價值,而這種價值是可以與保障個體生存和發(fā)展的其他價值相提并論的。但全球70億人口中,個體之間在收入、環(huán)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即使在國際社會組織建立巨額的收入轉移體系,那前提的假設是貨幣的邊際效應對所有人而言是相同的。而這恰恰抹殺了個體在經濟發(fā)展方面的不公平。
報道稱,哥本哈根會議確定各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確定減排目標,各國/地區(qū)的碳交易價格會有所差異。建立全球統(tǒng)一的碳交易價格,不利于各國增強控制碳排放的政治意愿。價格信號是通過全球碳排放權利轉讓體系實現的,該體系對減排意愿較低的國家而言成本太高,對于減排意愿較高的國家而言成本太低。該方式忽視了主權國家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發(fā)展目標和戰(zhàn)略的權利,是違背民主準則的。此外,不同地區(qū)的企業(yè)在交易碳排放權利時候還會遇到能源稅率不一的問題。
報道還稱,從公平和地緣政治角度出發(fā)、主張讓每個人享有平等的碳排放權利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因為即使是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也會在新的碳交易體系中需求利益最大化,而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主要玩家是國家和企業(yè),個人難以獲得“平等的權利”。
報道還稱,從根本上說,碳排放權利和能源消耗權利一樣,并不要求絕對的平等,而是根據國家、地區(qū)和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的。事實上,與碳排放密切相關的不是個人,而是世界工業(yè)分布、各國領土范圍和基礎設施情況。因此,最“公平”的標準是日常經濟需求標準,即在全球碳排放總量框架內根據各國國內生產總值中“商品生產”的比重定期確定各國的碳排放量。
編輯:成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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